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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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八三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券新台幣貳佰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560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新台幣200萬元,並以本院97年度存年第8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登錄債券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