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田慧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