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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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
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