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房屋全部騰空遷
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路○○
巷○○號房屋(下簡稱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93年7月16日
起至94年7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1,000元,
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繳納,現租期已屆滿,兩造間之租賃關
係既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被告自應交還系爭房屋,迭經原告
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
遷讓交還系爭房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被告因積欠債務
問題,找不到落腳處,目前尚無法搬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屋稅繳款書及存證信函暨回執各1份附卷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事實,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於
  被告雖辯稱:因積欠債務問題,目前尚無法搬遷云云,惟兩
 造房屋租賃契約書既定有期限,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
  即已消滅,被告前開所辯縱屬實,亦無礙其應受該契約約定
 之拘束,是其前開抗辯,並無理由。
四、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
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定有
期限,租期現已屆滿,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因租期屆滿而消
滅,被告自應交還系爭房屋予原告。從而,原告依據租賃物
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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