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監事會議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 劉清田
吳杰 被上訴人臺南市銀髮族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