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曹之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代表人 黃金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不服監獄處分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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