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起右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一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法院「固有管轄權」之規定。而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係以檢察官起訴時為準,此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八三七號判例意旨自明。
二、經查,被告甲○○係臺中市○○○街○○○號二樓之二,有警詢、偵查筆錄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證,是其住所地、居所地、現所在地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又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甲○○分別提供五個金融機構帳戶(以戶名甲○○,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甲○○,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甲○○,中國信託商銀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蔡慧敏 ,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蔡慧敏,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供作掩飾常業詐欺集團所得財物,及依年籍不詳綽號「 阿治 」之成年男子指示被告將詐騙金額轉匯至其他金融機構所指定帳戶罪嫌之行為地即犯罪地係在臺中市境內,有偵查筆錄為憑,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再查,同案被查獲之 白憲章 、 林文國 二人與 李朝裕 詐欺集團有牽連關係,業經一併提起公訴,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金重訴第四號受理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號起訴書一份附卷為憑,而白憲章於偵查中已供承被告甲○○所參與之犯罪集團是「阿治」(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九號卷第五頁),是與李朝裕犯罪集團無關之被告甲○○部分,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敏慧???法?官張江澤???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