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3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麻監裁罰字第裁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麻監裁罰字第裁75-ZEC03256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刑事裁定文字如有上開情形,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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