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五號),判處拘役三十日,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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