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膺傑
邱國原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59號、108年度偵字第14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已開通土造金屬槍管壹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已開通土造金屬槍管1枝,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7月18日刑鑑字第1080041209號鑑定書1份及內政部108年8月6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466號函1紙在卷可查(參見警卷第28頁及第30頁)。故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已開通土造金屬槍管1枝,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