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822號聲請人 鄭聖耀 相對人 黃鄭惠美
黃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領取因分割共有物,聲請人應給付予相對人之補償款,惟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均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現均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應推定前述戶籍地址為相對人最後住所。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