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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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原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泰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返還借款,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並未約定利率,且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資料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利息請求之依據,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之,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促 字第 4364 號其他文書(106.04.18)【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簡 字第 8042 號裁定(106.07.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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