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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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何維斌 原告 何政桓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彩鳳 原告 黃秋滿 原告 陳時勳 原告 楊耀籐 原告 胡秀雲 原告 莊鴻銘 原告 陳秋花 原告 徐雅惠 原告 鄭錫輝 原告 黃明哲 原告 洪佩怡 原告 陳秀娥 原告 梁美玉 原告 吳明紅 上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上列十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