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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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德安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妻係大陸人士,心臟有毛病,無法工作,伊入所後,農保即未續保,影響其就醫權利,伊擔心其身體,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蘇德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9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物品,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將來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風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1年6月5日起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分別於同年9月5日、101年11月5日裁定第1次、第2次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於同年12月25日裁定第3次延長羈押在案。
三、惟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該案之刑期,被告已於102年
1月22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被告既經檢察官借提移入監獄執行,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從而,被告顯已未受有羈押之強制處分,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