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献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献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献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9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献進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同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以99年度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其於99年11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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