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4號

聲請人 張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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