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錦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