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諭令具保新臺幣30,000元,經具保人即被告自行如數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嗣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確定後逃匿,經依法傳拘不到,爰聲請沒入前開繳納之保證金。經核卷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函、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1份,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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