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0││││限公司 張連發 │園分行││元│七││├─┼─────────┼─────────┼───────────┼────────┼────────┼──┤│2│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0││││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八││├─┼─────────┼─────────┼───────────┼────────┼────────┼──┤│3│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0││││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九││├─┼─────────┼─────────┼───────────┼────────┼────────┼──┤│4│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0││├─┼─────────┼─────────┼───────────┼────────┼────────┼──┤│5│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一││├─┼─────────┼─────────┼───────────┼────────┼────────┼──┤│6│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二││├─┼─────────┼─────────┼───────────┼────────┼────────┼──┤│7│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一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三││├─┼─────────┼─────────┼───────────┼────────┼────────┼──┤│8│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二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四││├─┼─────────┼─────────┼───────────┼────────┼────────┼──┤│9│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三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五││├─┼─────────┼─────────┼───────────┼────────┼────────┼──┤│0│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四月一日│叁萬伍仟貳佰零捌│AA三五一五三一│││1│限公司張連發│園分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