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大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大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廖大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之罪,業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9.23│100.07.13│100.09.22│├────────┼─────────┼─────────┼─────────┤│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7260號│偵字第2523號│偵字第3773號│├─┬──────┼─────────┼─────────┼─────────┤││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61│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實││號│2790號│333號││審├──────┼─────────┼─────────┼─────────┤││判決日期│100.11.25│100.11.30│101.02.29│├─┼──────┼─────────┼─────────┼─────────┤││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61│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決││號│2790號│3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2.16│100.12.26│101.04.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3號│緝字第333號│字第5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