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林雅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