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克正原名王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克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克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2.18~│100.07.04││││99.06.1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03號│偵字第21939號││├───┬────┼────────┼────────┼────────┤││法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10號│3301號│││├────┼────────┼────────┼────────┤││判決│100.06.17│101.03.02││││日期││││├───┼────┼────────┼────────┼────────┤││法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10號│3301號│││├────┼────────┼────────┼────────┤││判決│100.07.14│101.03.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助義字第1818號│義字第5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