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本件原告因被告甲○○刑事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10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