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南邑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一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其中有關違反商標法部分另分99年度簡字第392號),茲引用之(見後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南邑化學有限公司、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雅迪絲化妝品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林勝利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