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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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三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後之一、二個月間因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0三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七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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