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 呂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3年10月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7日屆滿(原應於4月4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連續假日,故順延至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冠昌實業社 黃仁勇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99年7月30日│14,97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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