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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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5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債務人 李衍志 律師即 劉一傑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李衍志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遺產管理人之確定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