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陳維鈞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青田 、 徐強發 、 張哲豪 、 賴廷政 、 張純芝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林莉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3年11月20日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1,975,170元,應繳裁判費29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