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九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複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