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555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高秋桂 、葉光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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