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心潔(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心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
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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