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7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柒佰壹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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