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28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坐落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
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嗣租約於民國96年12月31
日到期,然被告卻仍將其桌椅放置於系爭房屋內,經原告多
次通知,被告始取回該物品,被告顯有違約,故依租賃契約
書第7條第2項之約定,請求被告須給付2個月又9日之違約金
新台幣(下同)59800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
,原告所主張與其訂約者即承租人,實為訴外人即被告所負
責經營之百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利公司)本身,申
言之,被告僅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表訴外人百利公司與
原告簽訂上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是系爭房屋之承租人,
乃訴外人百利公司,被告顯非該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至明。是
本件縱有原告所稱之上開違約行徑,應負賠償給付違約金之
人,應為該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即訴外人百利公司。因之,被
告既非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原告竟依前開租賃契約
之約定條款,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違約金及利息,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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