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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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煌
住苗栗縣○○市○○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49號被告陳永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4、117、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惟扣案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驗餘淨重0.0807公克)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安保管字第32號之扣案物(原判決第53、54頁敘明不諭知沒收),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認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4號、第117號、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3年5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法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92頁)。而被告於101年12月17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本院卷第4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102年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2010005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