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對被告乙○○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甲○○並未陳明被告乙○○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而本院經查亦無被告乙○○有與原告甲○○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乙○○既無與原告甲○○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則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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