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丙○○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上訴駁回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補充為「丙○○前因妨害家庭、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出監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與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被告以一行為恐嚇乙○○、甲○○等二人,係一行為觸犯二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想像競合,仍從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又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與侵入住宅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被告前因妨害家庭、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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