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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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明仁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叁萬肆仟肆佰肆拾│GFA0四五六六│││││社仁愛分行││伍元│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