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七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七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七四號執行卷宗,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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