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花蓮地檢九十年偵字第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