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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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金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金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邱金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間某日至│99年9月1日至99年│││100年10月14日│9月17日│├────┼─────────┼────────┤│偵查機關│金門地檢100年度偵│金門地檢101年度│││字第505號│撤緩偵字第7、8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號│101年度易字第5號││實├──┼─────────┼────────┤│審│判決│101年4月3日│101年4月11日│││日期│││├─┼──┼─────────┼────────┤│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號│101年度易字第5號││決├──┼─────────┼────────┤││確定│101年5月2日│101年4月2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