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楊𦭳涵被告 侯文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