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柯志輝
賴佳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詩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