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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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鴻錡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車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