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請人 林建平 相對人 黃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勸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
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