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聲請人 彭曉恩 相對人 徐詩評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徐詩評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詩評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通知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處所,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