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