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0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8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80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內政部間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於本件上訴程序中追加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為被上訴人部分,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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