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33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陸小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伍貳公克、空包裝重合計貳點伍陸公克)、安非他命陸小包(毛重合計捌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查獲之海洛六小包(驗餘淨重合計四點五二公克、聲請書誤為一點零六公克,空包裝重合計二點五六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04號鑑定通知書、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調科壹字第09523009560號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小包(毛重合計八點一二公克),亦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分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組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台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二紙附卷足憑,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