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9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9968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信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郭亭君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信彰於第三人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處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依其民國111年11月15號傳真的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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