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一九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一九號判決,提起上訴(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文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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